法润澜沧|手足相争房产,如何平衡法理与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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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家事纠纷的化解既要坚守法律底线,更要兼顾亲情伦理。近日,澜沧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秉持柔性化解理念,成功调处了一起物权纠纷案件,既有效化解了财产争议,又弥合了姐妹间的亲情裂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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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由AI生成)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某某是同胞姐妹,原告为保障父亲晚年生活出资建房,父亲去世后,离异返乡的姐姐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后双方因房屋权属、居住使用、后续处置等问题产生分歧,亲属间沟通不畅、误会不断加深,矛盾逐步激化。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案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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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及结果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虽属物权纠纷,但核心矛盾源于亲属间情感隔阂与沟通缺失,并非不可调和的尖锐对立。若简单以判决结案,虽能办结法律程序,却可能彻底割裂姐妹亲情,留下永久家庭裂痕,无法实现矛盾实质性化解。

秉持家事纠纷柔性化解理念,承办法官牵头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耐心倾听双方诉求与内心委屈,逐一安抚对立情绪,联合村干部实地勘察房屋情况,厘清房屋建设、使用的客观事实;另一方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不动产物权、家庭成员财产处置等相关规定,清晰阐释占有、使用、返还的法律边界,让双方明法知理、明晰权责。同时,围绕手足亲情、家庭和睦开展情理疏导,劝导双方摒弃利益计较,珍惜血浓于水的亲情,理性化解纠纷。

最终,原告自愿作出适度让步,被告充分理解原告诉求自愿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对房屋使用、后续相处方式作出妥善约定。



法官说法

返还原物纠纷是指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原物而形成的纠纷。故返还原物纠纷中,请求返还的一方主体应为原物的权利人,被请求一方主体为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

家和万事兴,家庭成员之间在日常生活中产生财产权益摩擦在所难免,遇到纠纷时应当保持理性,优先通过协商沟通解决问题。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也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